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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十四五”教育规划编制面对的形势与特点

    发表于:2020-09-24
    阅读: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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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阶段,也是“十三五”规划收官并开始编制“十四五”规划的重要时期。明晰“十四五”教育规划编制面对的形势与特点,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已成为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教育现代化建设效能的紧迫要求。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教育学刊(cseedu),作者桑锦龙

     

    “软约束”走向“硬依据”:规划编制工作面对新要求

    教育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就有关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规模、速度及实现步骤、措施等所拟定的较全面、长远的计划”。通过编制五年期教育规划引导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中国特色的教育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我国规划工作作出了系列重要论述,是编制“十四五”教育规划的基本遵循。

    1.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有了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考察一个城市首先看规划,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这就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众所周知,教育规划的重要性集中体现在它既反映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有关教育发展的总体看法,是凝聚社会各界关于教育发展共识的重要载体,也是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部署,对教育资源配置发挥着重要影响。可以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教育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具有自身的运行机制,形成了一些被实践证明的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规划管理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即每五年就必然经历一个从“规划前期研究—规划文本编制—规划审定发布—规划实施与监测评估—规划前期研究”的完整过程。再如,在组织模式上教育规划编制目前也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科研支撑、社会参与、部门协同”的运行模式。

    还比如,在规划指导思想上,目前教育规划编制越来越强调要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改革导向、创新导向”的特征等。简言之,“规划文本编制”是规划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提高“十四五”教育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就必须充分认识我国教育规划的本质特征和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教育规划编制工作的基本经验,高度重视“十三五”教育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因素,努力使规划编制工作做到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

    2.规划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了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就具有法定效力,要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前在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日益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特别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对全党提出更高要求的形势下,“有没有规划依据”或“规划目标任务有没有实现”很多情况下也是审计、纪检、督导部门关注的重要因素,甚至被看作是判断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重要因素。

    这也对“十四五”教育规划的编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简言之,必须把“十四五”教育规划编制看作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实事求是,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的过程;群策群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良好环境的过程。特别是作为民生领域的重要规划,教育规划编制必须坚持立足实际,处理好“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的关系,管控预期,不作过度许诺。

    3.规划编制工作质量标准有了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规划建设做得好不好,最终要用人民群众满意度来衡量。“十三五”以来,我国教育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围绕入学(园)难、择校、减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教育民生问题,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既在解决一些“老大难”问题上取得了积极进展,也在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赢得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的民意基础。

    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公平、多样、便捷教育的需求与教育的供给能力不足、供给过程不均等、供给形式单一、供给体系不健全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突出矛盾,我国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亟需加强,包括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不充分、供给过程不均等、供给方式还比较单一等。

    因此,编制“十四五”教育规划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解决好“为了谁”和“依靠谁”的问题,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作为判断规划编制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特别是要更加重视提升“平时没有那么多话语权”的普通老百姓的“满意度”“获得感”。

    总之,尽管编制五年期教育规划是五年一次的常规性工作。但伴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教育规划编制面临新的工作要求,教育规划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教育规划从“软约束”走向“硬依据”已成为大势所趋。

     

    “教育大国”走向“教育强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新期待

    “十四五”是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历史意义的重要阶段,正好处在中共十九大到二十大之间。“从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我们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这就需要我们有更加强烈的担当精神,勇于涉险滩、破坚冰、攻堡垒、拔城池。”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给各国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对全球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了全面、深刻和长远的影响。

    因此“十四五”教育规划编制过程中既需要保持战略定力,又需要保持战略清醒,持续评估和分析新冠疫情的发展及其对未来我国教育发展的影响。初步分析,“十四五”期间我国教育发展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将呈现如下特征。

    1.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加强

    “十四五”期间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命题,并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经过“十三五”的努力,我国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改革成效显著,主要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在此背景下,2019年召开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面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增多的复杂局面”,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就各项制度必须坚持和巩固的根本点、完善和发展的方向作了部署。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基础性作用。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必然要求教育系统在“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强化政治建设,“聚焦全党共同推进的改革任务、教育系统专责推进的改革任务、需要教育系统协同推进的改革任务、需要率先探索的改革任务、需要教育系统对重大改革提供研究咨询评价服务等五种类型,推进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2.经济的本土化区域化趋势将更加凸显

    “十四五”期间也是新冠疫情全球肆虐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深刻变化的重要时期。受制于疫情防控、孤立主义、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全球化趋势将受到较大冲击,全球经济增长将显著放缓,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调整有可能加速,各国经济发展的“韧性”将不断受到考验。

    受惠于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庞大市场规模和旺盛的国内市场需求,相对独立的产业链和完备的制造业体系,我国国民经济长期向好的局面不会根本改变,但短期和局部地区受到的冲击依然巨大,因此中央明确提出“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必须充分估计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切实增强紧迫感,抓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要加大“六稳”工作力度,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可以预见,伴随着我国扩大内需战略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十四五”期间我国经济的本土化区域化趋势将更加凸显。作为民生领域的重要投资方向,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完善将进一步受到重视,特别是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农村教育、教育信息化等薄弱环节将不断得到加强。

    作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也将进一步凸显,促进教育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区域经济协同和本地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将更加紧迫。同时,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财政增收放缓的背景下,深化教育投入体制改革,优化公共教育投入配置和使用机制,强化财政性教育投入全面绩效考核和监管也将成为“十四五”期间我国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

    3.新时代爱国主义文化将持续繁荣发展

    “十四五”期间是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鲜明主题,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的爱国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阶段。“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共产党20次代表大会、北京冬奥会等重大事件,同时“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我们要坚持底线思维,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

    因此,进一步繁荣发展新时代爱国主义文化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全民族力量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提出要“着眼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始终高扬爱国主义旗帜,着力培养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并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等内容作出部署,强调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要面向全体人民、聚焦青少年。

    简言之,“十四五”期间是我国爱国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时期,也将带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大繁荣大发展。

    4.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越来越受到重视

    “十四五”期间将是我国科学技术更加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

    以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5G等信息技术为主导的颠覆性创新正在发生,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机遇,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建设成科技强国,直接影响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我国依然面临着西方科技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核心技术方面的“掐脖子”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特别是在当前美国挑起大国竞争、强行推行科技“脱钩”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将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局面,加快提升科学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的需求更加紧迫。简言之,“形势逼人,挑战逼人,使命逼人”。“十四五”期间我国科学技术自主创新需求越来越紧迫,教育系统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深化改革,攻坚克难,破除“五唯”顽瘴痼疾,杜绝管理中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切实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要聚焦科学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发展,持续完善全社会参与的科学教育体系。

    5.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实践将更加广泛深入

    “十四五”期间将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发展、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的重要阶段。十八大以来,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对“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系统安排,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使人们进一步深刻认识到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

    简言之,生态文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十四五”期间将是我国生态文明理念和实践更加广泛深入推进的重要时期,也将是我国生态文明教育蓬勃发展的关键阶段。

    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广泛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积极推进绿色生态校园创建,培养全体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养成生态文明行为与健康生活方式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对教育发展提出的迫切要求。

    6.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实践向纵深发展

    “十四五”期间将是我国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特别是新冠疫情在全球的肆虐说明,“病毒没有国界,疫情不分种族,人类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唯有团结协作携手应对,国际社会才能战胜疫情。”

    但是,伴随着疫情的发展,意识形态偏见、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和反全球化逆流也在加速演进,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的任务更加紧迫繁重。简言之,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尽最大的努力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世界经济朝着更加开放、包容、共赢方向发展是“十四五”期间我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战略目标任务,这也对“十四五”期间扩大我国教育对外开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新冠疫情已经给世界教育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多数国家采取了封闭校区和居家学习、远程学习的措施,部分国际学生的处境比较艰难。因此,要在新起点上继续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强化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机构的合作,更大力度促进“一带一路”教育合作,在更高水平的教育对外开放合作中谋求教育强国建设。

    总之,“十四五”期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也是我国从“教育大国”走向“教育强国”的关键阶段。综合研判“后疫情时代”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增强战略定力和发展信心,统筹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深化教育的供给侧改革,以贡献求生存,以改革求发展,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和工作准备是“十四五”教育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适应的新形势新要求。

     

    从“基本现代化”走向“总体现代化”:教育改革发展面临新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教育总体发展水平跃居世界中上行列。在此背景下,2019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进一步提出我国教育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2035年,总体实现教育现代化,迈入教育强国行列,推动我国成为学习大国、人力资源强国和人才强国,为到21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可以说,全国教育大会的召开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从“基本现代化”开始向“总体现代化”迈进,对于新时代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更是我国编制“十四五”教育规划的主要依据。

    “基本现代化”向“总体现代化”迈进有着丰富的内涵,但聚焦“十四五”期间的阶段性特征,关键是贯彻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改革导向和创新导向,把握好以下战略重点。

    1.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落实中央重大教育改革战略部署

    “十四五”教育规划是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战略部署的第一个完整五年规划。特别是围绕落实教育大会精神,近期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年6月)、《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2019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2020年3月)等重要文件。

    国务院印发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2019年8月)、《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2019年12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202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还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

    简言之,“十四五”期间将是落实中央系列重大教育改革部署的重要“窗口期”。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进一步强化教育系统政治建设,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守好意识形态前沿阵地,积极探索“三全育人”“五育并举”的现代育人方式必将成为“十四五”期间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主攻方向。

    2.聚焦经济社会重大需求,全面加强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四五”教育规划也是我国教育进入“后普及化”阶段后实施的第一个五年教育规划。伴随着高等教育即将跨入普及化阶段,我国的教育普及任务基本完成,我国教育发展的供求关系、内外部环境、评价标准、保障机制发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变化,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的任务更加紧迫。

    要进一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内涵、特色和差异化发展,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显著提升高等教育的整体实力。

    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产业变革趋势,加强高校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建设,完善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要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营造更加有利于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制度环境。

    要统筹推进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聚焦我国区域间、城乡间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衡化,积极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教育协同发展机制。

    简言之,面对“后疫情时代”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要保持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趋势,促进我国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加快提高教育系统、尤其是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聚焦关键领域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十四五”期间将是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对我国教育的影响,深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阶段。要聚焦关键领域重大改革,攻坚克难,努力实现以点带面整体提升。

    落实“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要求,积极探索新时代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

    落实“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国教育体系从面向学龄人口的学历教育体系向面向人人的终身教育体系转变,更加关注“后普及化阶段”教育的结构性改革问题,努力形成教育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协调发展的机制。

    落实“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公共教育服务职能,合理划分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教育发展的保障和监督问责职能。

    持续完善政府教育治理方式,以确保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基础,通过深化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形成既有利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又能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管理的富有活力的教育治理格局。

    4.聚焦学习方式变革创新,全面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的融合发展

    “十四五”期间信息化智能技术将继续快速发展,也将带动学习方式的深刻变革。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信息化不断发展,知识获取方式和传授方式、教和学关系都发生了革命性变化”。

    在对国际人工智能与教育大会的贺信中,他进一步提出“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方式,推动人类社会迎来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时代。

    把握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态势,找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培养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合作精神的人工智能高端人才,是教育的重要使命”。新冠疫情暴发以来,传统的学校教育制度和班级授课模式受到极大冲击,居家学习和远程学习成为全球教育系统应对危机的普遍选择,也极大地促进了在线学习理念和实践的深入。

    简言之,聚焦学习方式的变革,加快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教育资源建设,创新教学方法,促进信息技术与学校教育的深度融合,促进“线上教育”和“线下教育”的协调发展,普遍提高学生和教师的信息化素养将是“十四五”期间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着力点。

    5.聚焦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全面强化师生和校园安全体系建设

    在校儿童的安全是一项基本人权。当前新冠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发展趋势众说纷纭。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在有效的疫苗和治疗药物出现之前,学校教育很难恢复到疫前状态,必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和复学复课工作。

    要提高校园安全意识,清醒认识疫情对我国教育发展的影响是全方位、深层次且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疫情常态防控机制,制订局部(个别学校)聚集性疫情发生处理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复杂严峻情况(如疫情再次出现)做好政策、技术和物质准备。

    深入评估疫情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生身心健康的影响并精准施策。简言之,保护师生安全是教育制度安排中最优先的考虑。“十四五”期间必须进一步从战略高度重视师生安全问题,强化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安全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学校和师生应对突发安全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总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编制好“十四五”教育规划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要做好这件工作,必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的讲话精神,抓住机遇、超前布局,“以更高远的历史站位、更宽广的国际视野、更深邃的战略眼光,对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作出总体部署和战略设计,坚持把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作为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先手棋,不断使教育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契合、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

    作者桑锦龙,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来源:《中国教育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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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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